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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实施办法》 执行中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便于我省侨务系统做好《河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审核、审批工作,按照国侨办《关于执行《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办[2013]21号),结合我省办理工作实际,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解释如下:

一、关于华侨身份的认定

按照国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二、关于合法住所

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是指购买、经批准自建住房或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由其亲属提供的住房也认为是合法固定住所,但必须有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亲属愿意为其提供住房的保证书。

三、关于亲属的范围

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四、关于提供在本省有稳定生活保障的证明

申请人有稳定生活保障是指提供下列之一的证明:

1、有固定工作的,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

2、个人兴办第二、三产业的,提供营业执照。

3、能提供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如银行存款能保障有稳定的生活。

4、年满60周岁,出国前户籍属本省行政区域的,必须有子女或其他法定赡养人提供赡养承诺书,或华侨本人有稳定的退休保障来源的证明(如退休金、养老保险等)。

5、年满60周岁,出国前户籍不属本省行政区域的,必须有子女提供赡养承诺书和子女能提供保障来源的证明材料。

五、关于提供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

申请人一般需提供中国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简称中国旅行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替代证件,与护照具有同等效力。持中国旅行证的人员有:(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前往中国时应申办中国旅行证件。(2)遗失外交、公务、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需要回国人员,应申办中国旅行证件。

六、关于提供居留证明

申请人一般应提交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

申请人因年老体弱或者特殊原因无法返回原住在国的,可以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相关材料(如居留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代替。

七、关于征求公安部门意见

设区市侨办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户证部门意见,这是一道必经程序。

省侨办征求省出入境管理部门意见,这不是必经程序。目前公民可以向国内任一边检站或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免费查询5年内的出入境记录。对申请人提交的出入境记录或护照有疑义的,可请省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询。

八、华侨回国定居证

从《河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实施办法》执行之日起,县(市)级以上侨务部门,要依据《华侨回国定居证》认定新增归侨身份。执行之日后未经侨务部门批准并颁发《华侨回国定居证》自行落户的,不承认新增归侨身份。

九、关于自愿放弃国外居留权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权声明书一般在申请时提交,特殊情况也可以在申领《华侨回国定居证时》提交。声明地点可以表述为“河北省某某市”,在场见证人可以是侨务部门工作人员。